“我听说他之前还用火烧过你家房子,这是真的吗?”
“是。”
祁尉与杨小宏的这些问答潜移默化地让审判人员不知不觉中产生了对杨小宏的同情。
“他哥哥来的时候你就没打了吗?”
“是。”杨小宏回答很干脆。
“为什么不打了呢?”
“我只想教训他一下,就走了。”
不用多解释,审判人员自然知道祁尉这么问的意思,是想告诉他们,杨小宏是自动放弃实施加害行为的,不存在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他无法继续攻击刘军。也就是说杨小宏并没有追求刘军死亡的故意。他只是想教训刘军而已,这只能算是故意伤害。
公诉机关提供刘军的哥哥刘龙作为证人,刘龙十九岁,是刘军的父亲前妻生的孩子。
公诉机关向刘龙问了一些当时的情况后,又由祁尉向刘龙发问。虽然是公诉方的证人,但如果利用得好的话,证人也可以对己方有利。
看得出,这个刘龙有些自卑,恐怕是因为自己的父亲新娶了一个妻子,让他与自己的后母生活在一起的原因。祁尉尽量让刘龙打消对自己的防备,让他相信自己,所以一直用让对方很有好感的态度说话。并且一开始就很礼貌地为对方弟弟受伤的事表示问候。
接着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钢管,对于物证,祁尉没有任何异议。
然后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显示了刘军的伤势构成重伤,左耳的听力下降到91db以上,右耳听力下降到65db以上。
这已经很严重的重伤了,按照伤残的司法鉴定标准,只要一只耳朵听力下降到91db以上,就可以构成重伤。
祁尉提出异议,首先,鉴定结论里并没有说明被害人的听力下降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其次,鉴定程序违法,伤残的司法鉴定一般是在损伤后三个月到六个月内进行,而此次鉴定却两个月不到就鉴定了,那时候被害人的伤情很不稳定,鉴定出来的结果并不准确。
祁尉提出:“鉴定人对鉴定必须做到十分精确,我的当事人才十四岁,如果杨小宏的行为只是构成故意伤害,其行为必须要导致被害人重伤才构成犯罪。如果鉴定有误,对我的当事人影响很大。因此,我请求重新鉴定!”
25、第 25 章
法庭同意了祁尉重新鉴定的申请,当庭决定延期审理,并另外委托了专门的机构对刘军听力伤残重新鉴定。
这几天老爹在家一直寝食难安,祈祷着能出现奇迹,重新鉴定出来的结果是好的。
又等了几天,鉴定结果终于出来了。
可是结果却不如大家想的好。刘军的右耳没问题,之前鉴定出来的65db是各种原因引起的短暂的听力下降。可是左耳听力确实已经下降到了91db以上,已经构成重伤,并且刘军听力下降确实是由杨小宏的殴打导致的。不过这样的结果也不是完全不好的,因为伤残情况比之前要好一些,至少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祁尉说:“你们要做好心理准备,按照刘军的伤势,已经构成了重伤,杨小宏年纪又在14到16之间,所以现在法院的判决结果就有两种可能,一,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判杨小宏故意杀人罪,二,判决杨小宏故意伤害罪。无论哪一种结果,最终的结果都是,杨小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我现在能做的就是给杨小宏做故意伤害罪的辩护,并且尽量帮助杨小宏在量刑上能够减轻。”
老爹听罢哀伤地背过身去。佝偻的背显得特别苍凉。杨小宏看了老爹一眼,垂下眼睑。
“害怕吗?”祁尉问杨小宏。
“无所谓。”杨小宏的脸上看不出任何表情。
几天后,庭审继续。
而重新开庭那一天,正好是杨小宏十五岁的生日。
每个人的成长都是跌跌撞撞,我们都已一步一步趔趔趄趄地长大成人,谁也不知道,上天会给这个小男孩怎样的生日礼物。
这次庭审中,祁尉提出,杨小宏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第一,主观上杨小宏只是想教训一下刘军,并没有特意追求他死亡的结果。第二,从这个年纪的孩子的普遍特点来看,他们动手打人一般都只是为了泄愤,并不是为了什么深仇大恨,况且杨小宏也没有充分的杀人动机。第三,在当时的情况下,杨小宏并不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被迫中止的杀人行为,杨小宏是自动放弃加害行为的,虽然刘龙的到场让杨小宏离开事故现场,但是如果杨小宏真的想杀害刘军的话,他完全可以把刘军打死了再走,由此可以看出杨小宏并没有想过要杀害刘军。
公诉机关反驳:“被告人之前也承认了,他知道用钢管殴打一个人的头部可能造成一个人的死亡,而他也这样做了,也许他的心里并没有刻意追求被害人死亡,可是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他也是放任的心理,这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可是被害人并没有死亡,杨小宏并没有杀害刘军,何来的故意杀人?”
“是,被害人是没有死亡,可是如果被害人死亡的话,难道被告人的行为也是构成故意伤害吗?”
“首先,如果发生了死亡的结果,我认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他殴打刘军只是出于伤害的目的,对于死亡结果完全是在意料之外,属于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祁尉的话掷地有声,一字一句地在庭上自信地响起,“其次,根本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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